为了贯彻落实习视察吉林视察四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巩固我市玉米主食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成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营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良好环境,提供产业发展法治保障。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玉米产业办等有关部门组建立法起草工作专班,研究起草了《四平市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能够最终靠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邮件发至:,邮件主题请注明“《四平市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信函寄至: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1752号市玉米产业办(邮编:136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四平市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四平玉米主食化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四平玉米主食化产品的质量和品牌特色,构建独具特色的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体系,促进玉米主食化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的原材料种植、生产加工、营销流通、质量监控、科学技术研发、品牌建设和保护、产业融合、文化传承和发展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四平玉米主食化产品,是指在四平地区特定自然环境下,以四平玉米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加工制作而成的玉米食品及其衍生产品的统称。
第三条【立法原则】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质量保障、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绿色发展、全链推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调统一。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玉米主食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集中资源要素促进四平玉米主食化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主管部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玉米主食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与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商务、经济合作、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粮食、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等有关部门以及供销合作社、金融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玉米主食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四平市玉米主食化行业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整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竞争。
鼓励、支持四平市玉米主食化行业相关社会组织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第七条【文化宣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四平玉米文化宣传推广,健全四平玉米文化宣传推介体系。
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四平玉米文化的宣传报道,扩大四平玉米区域公用品牌的影响力。
第八条【标准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标准化建设,依法建立和健全玉米主食化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和标准化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推动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
制定四平玉米主食化产品区域标准应当结合地域特点和优势,突出四平玉米主食化产品地方特色风味,加大特色标准供给。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四平市玉米主食化全产业链标准体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支持四平玉米主食化产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九条【支持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用于基地建设、技术创新、品牌推广、产业融合等工作。
对在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奖励。
第十条【资金扶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依据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高水平发展需要,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应当综合运用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对玉米主食化产业的扶持。
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和创新适合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理财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设立产业或者创新基金,支持四平市玉米主食化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创新】支持四平市玉米主食化产业科学技术创新和研发技术。鼓励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产品研制和创新,生产鲜食玉米和玉米食品,以及玉米饮品、保健食品等大健康产品,改进升级生产工艺,延长产业链。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玉米主食化生产企业等单位建设高水平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鼓励有条件的玉米主食化生产企业依据自己发展需求,通过产学研合作进行科技攻关,促进玉米主食化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四平玉米主食化生产企业加大投入,扩大规模,培育具有带动力、竞争力的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与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机械装备制造企业研发生产,推广使用玉米主食化管理机械和加工设备。
鼓励和支持合乎条件的玉米主食化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三条【文化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玉米主食化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品牌发布会、专题推介会、餐饮大赛等,展示推介玉米主食化产品。
确定每年九月为四平玉米文化宣传月,开展“玉米节”等主题系列活动,加强四平玉米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
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建设四平玉米主食化文化场所,挖掘、整理、传播和推广四平玉米文化,鼓励申报有关玉米的非遗和中华老字号,支持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四平玉米文化的作品、文创产品。
第十四条【食品配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实施配送服务工程,设立社区服务网点,实现玉米主食产品即买即送即享,逐步推动物流配送、快速检测、连锁经营、网络在线营销等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发展。
第十五条【人才教育培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玉米主食化产业人才教育培训、引进。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以及培训机构深化产教融合,优化学科、专业、课程设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培育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人才。
第十六条【融合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打造玉米主题街区、玉米文化展示中心等,支持玉米主食化企业建立玉米主题教育实训基地等文化旅游路线。
支持玉米主食化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族风情、文化研学、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种子培育与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玉米种质资源的保护,扶持玉米主食化良种的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
应当提高对玉米主食化种子市场的执法和监督能力,将个人自用种子交易、网络交易种子、订单农业供种等纳入监督管理范围,指导有关方建立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鼓励和支持种业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设四平玉米主食化育种创新平台,开展育种联合攻关。
第十八条【农投使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四平玉米主食化产品原材料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绿色综合防控技术,保障原材料质量安全。
玉米主食化产品原材料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
玉米主食化原材料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规范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原材料种植基地应当如实记录使用农药、肥料的名称、来源、用法、对象、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等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基地建设】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科学布局、引导扶持种植示范基地建设,推动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原材料种植的本地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
鼓励玉米主食化产业生产经营主体依法通过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合作经营、家庭农场等方式,发展规模化种植。
第二十条【生产许可】玉米主食化加工公司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一条【产品研制】鼓励四平玉米主食化生产企业加强预制食品的研发,丰富预包装玉米食品品类,拓展四平玉米在预制饮食业的市场占有率,推进预制食品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产品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包装玉米主食化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
预包装玉米主食化产品的包装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质量、规格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鼓励采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三条【销售平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批发零售交易市场建设,支持互联网交易平台等机构和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完善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
支持玉米主食化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多种营销推广平台,开展知名品牌联名销售,开设域外城市直营店等方式拓宽销售经营渠道,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鼓励采取电子商务方式促进交易,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和支持四平玉米主食化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直采直销、、精细化定制等方式,拓展产品销售渠道。
第二十四条【技术改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玉米主食化产品生产加工公司的指导和服务,支持生产加工公司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推进机械化、标准化、智能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餐饮门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四平玉米主食化产品进入中高档餐饮门店,增强餐饮美食体验感。
鼓励四平玉米主食化产品餐饮门店以绿色化为方向,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加强餐厨垃圾回收管理,实行“明厨亮灶”。
鼓励和支持预包装四平玉米主食化产品生产企业开办餐饮门店,研制具有四平特色的玉米主食化产品伴手礼,打造集餐饮美食体验、文化展示、产品推广于一体的四平玉米主食化品牌专卖店。
第二十六条【安全检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监督和检查,指导和督促玉米主食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事玉米主食化加工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质量安全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有关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质量追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玉米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完整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推动从育种、选种、耕种、收储到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标准化管理和质量监控,实现玉米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建立进货、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鼓励生产经营者建立质量二维码,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认证体系】支持玉米主食化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体系认证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加强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食品、ISO质量体系标准等相关认证机构合作,提升四平玉米主食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品牌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玉米主食化品牌建设与保护机制,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护和运用。推动四平玉米公用品牌价值和四平优质玉米指标体系评估,推动玉米主食化产业可持续发展,增强四平玉米品牌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条【公用品牌】四平玉米主食化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严格执行准入管理规范,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的统一性,定期评估授权对象的品牌使用情况,并对授权对象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一条【品牌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四平玉米公用品牌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指导被侵权人维护商标权力,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产权保护】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四平玉米主食化专利、商业机密、玉米新品种等保护维权机制,鼓励玉米生产经营企业、行业社会组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和协作机制,在国内外贸易和投资中,支持企业依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玉米主食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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